丽水市教育局关于修改《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经研究,市教育局决定对《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目录〉的通知》(丽教办〔2023〕76号)的内容做如下修改:
一、将文本中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一、2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一、3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一、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删除。
二、将文本中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中“二、1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二、2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二、3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二、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删除。
三、将文本中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中“三、1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三、2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三、3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三、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删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目录.wps
丽水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