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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1-09-22 10:32:11

 


丽教办〔2020〕88号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市直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提高市直教育系统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特制定《丽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教育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局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条 丽水市教育局制定并公布市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见附件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见附件3),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2。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风险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风险评估、鉴定报告;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风险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视情单独或会同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对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询,对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复制等。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可组织局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教育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教育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行政执法处室(直属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附件:1.丽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

2.丽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

  

 

 

 

附件1:

丽水市教育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人民币5000 元以上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具体承办机构


2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宣布违法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基教处、职成高教处


3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人事处、市招考中心


4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职成高教处、基教处


5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撤销招生资格、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职成高教处、基教处


6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撤销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人事处


7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职成高教处


8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职成高教处、基教处


附件2:

丽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

 

执法承办机构(处室):           联系人:            电话: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


相关证据目录


所涉法律条款


执法承办机构意见

 

 

 

 

法制审核人:

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抄送:市司法局。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印发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2  10: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

 


丽教办〔2020〕88号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市直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提高市直教育系统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特制定《丽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教育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局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条 丽水市教育局制定并公布市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见附件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见附件3),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2。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风险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风险评估、鉴定报告;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风险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视情单独或会同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对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询,对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复制等。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可组织局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教育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教育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行政执法处室(直属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附件:1.丽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

2.丽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

  

 

 

 

附件1:

丽水市教育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人民币5000 元以上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具体承办机构


2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宣布违法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基教处、职成高教处


3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人事处、市招考中心


4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职成高教处、基教处


5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撤销招生资格、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职成高教处、基教处


6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撤销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人事处


7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职成高教处


8

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职成高教处、基教处


附件2:

丽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

 

执法承办机构(处室):           联系人:            电话: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


相关证据目录


所涉法律条款


执法承办机构意见

 

 

 

 

法制审核人:

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抄送:市司法局。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