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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教育局等六部门携手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

来源:青田县教育局 作者:徐庆民 发布日期:2021-02-20 16:08:45

2月7日,青田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中行青田支行、县金融发展中心联合下发了《青田县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的通知》,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教育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自 3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规定了管理范围。实施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暂定为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机构,其余的培训机构另行通知实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遵循多方参与、共同监管、专户专存的原则,由教育部门、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人民银行、金融发展中心等,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实施监管,构建以专户信息为线索、以风险预警为抓手、以部门协同为保障的实时应急处置平台,形成信息采集、风险预警、协同研判、分级处置的闭环运转机制。

每家校外培训机构只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一个培训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银行签定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专户资金支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

收费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员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专户账号、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收费项目需开具合法票据并依法纳税。收取的培训费需全额交入专户管理。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招生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使用规范合同,明确退费规定,当学员申请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立即给予退费。

风险预警。相关银行发现培训机构专户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1)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1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30万元。(2)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50万元。(3)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况。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

管理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将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到 2021年6月底前,全县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到位。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金融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工作。

处罚措施。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期限改正;相关部门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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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教育局等六部门携手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

发布日期: 2021-02-20  16: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青田县教育局

2月7日,青田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中行青田支行、县金融发展中心联合下发了《青田县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的通知》,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教育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自 3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规定了管理范围。实施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暂定为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机构,其余的培训机构另行通知实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遵循多方参与、共同监管、专户专存的原则,由教育部门、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人民银行、金融发展中心等,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实施监管,构建以专户信息为线索、以风险预警为抓手、以部门协同为保障的实时应急处置平台,形成信息采集、风险预警、协同研判、分级处置的闭环运转机制。

每家校外培训机构只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一个培训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银行签定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专户资金支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

收费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员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专户账号、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收费项目需开具合法票据并依法纳税。收取的培训费需全额交入专户管理。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招生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使用规范合同,明确退费规定,当学员申请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立即给予退费。

风险预警。相关银行发现培训机构专户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1)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1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30万元。(2)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50万元。(3)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况。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

管理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将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到 2021年6月底前,全县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到位。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金融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工作。

处罚措施。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期限改正;相关部门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